《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
更新时间:2013-07-19 10:01:17
【导语】:本细则是深圳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所制定实施的,包括了条例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养老金领取条件等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制度。
二、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达到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或应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再纳入本市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相关推荐: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