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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公司注册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13-08-05 17:17:55

【导语】:深圳外资公司注册行政许可分为中外合资许可,中外合营许可,外资企业许可。这些公司注册时都需要到深圳市贸工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只有审核通过才能去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深圳外资公司注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一)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查看合营企业申请书范本]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查看可行性报告格式]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查看公司章程范本]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点击查看办理流程]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点击查看办理预赋码流程]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查看批准证书存根]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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