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2015
更新时间:2015-11-20 15:56:43
深圳2015年1月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生育保险费用缴纳标准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具体内容请点击:深圳生育保险缴费及政策 |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
深圳在职员工:为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非用人单位职工:其它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非用人单位职工的参保人员继续参加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即如下所示情况: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中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1.5%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温馨提示:符合非用人单位职工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详情请参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我市从2015年1月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于有关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拓展:深圳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深圳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218元。
二、关于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其它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非用人单位职工的参保人员继续参加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2015年1月和2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2月份才正式下发,为了不影响职工待遇享受,2015年1月和2月的生育保险仍按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政策征收。为了确保职工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用人单位可申请补缴2015年1月和2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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