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少儿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3-09-26 10:13:40
九、未能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缴费金额全部由其个人或家庭缴纳。
十、本市高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完成少儿及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协助做好收集学生资料及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市社保机构对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该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社保机构部门预算。
十一、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可就近选定?市一家社康中心或市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年满14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未按规定绑定医院或社康中心的,不享受门诊待遇。
十二、原少儿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可与参保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参保人的就医、转诊、结算、监管等按《深圳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2010年9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少儿医疗保险,且在9月份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期限可延长至9月30 日,其在9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待遇。
十五、 本通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7]164号)、《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09〕33号)即行废止。少儿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