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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3-12-19 14:57:25

【导语】:本地宝整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主要分为总则、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深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深圳养老保险管理、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附则共八个方面。

  本地宝温馨提示: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通过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首次对外公布,内容细化: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参保,重复参保以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有了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人群的月缴费指数,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该提供指纹且每年相应月份提供一次等规定。

  本地宝整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主要分为总则、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深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深圳养老保险管理、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附则共八个方面。以下列表罗列,可点击查阅。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总 则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缴费指数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 附 则

  >>>推荐阅读:2014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养老保险新规实施通告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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