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3-12-19 14:57:25
【导语】:本地宝整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主要分为总则、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深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深圳养老保险管理、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附则共八个方面。
本地宝温馨提示: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通过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首次对外公布,内容细化: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参保,重复参保以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有了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人群的月缴费指数,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该提供指纹且每年相应月份提供一次等规定。
本地宝整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主要分为总则、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深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深圳养老保险管理、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附则共八个方面。以下列表罗列,可点击查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 |
总 则 |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养老保险缴费指数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 养老保险管理 |
个人账户管理 | 附 则 |
>>>推荐阅读:2014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养老保险新规实施通告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