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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细则四大焦点

更新时间:2013-12-20 10:46:41

【导语】:关于深圳养老保险最新消息,大家都知道养老保险新政策《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出台,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于原来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内地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实施细则均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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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出台,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于原来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内地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实施细则均作出规定。

  相关信息:深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 部分人养老金将重新计发

  深圳基础养老金比内地高

  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阶段,有部分非调入参保人反映深圳按0 .4计算其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而当地是按1计算,其如不迁户入深圳,继续在当地参保,其养老金高于在深圳领取的养老金。对此,深圳市社保局解释,养老金主要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指数没有关系,统筹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资挂钩,虽然在当地按1计算,但对应的是当地的市平工资,深圳按0 .4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其在当地按1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持平。

  深圳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也可认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还解决了已转移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指数计算存在的问题。2009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 .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 .4计算。2010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 .4计算。

  深圳养老保险地方补助与缴费年限挂钩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补养老基金支付,地方补助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地方补助越高。

  深圳养老保险参保人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追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先在外地领取养老金后再在深圳市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停止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在深圳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后再到外地重复领取养老金;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 >>>深圳市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过渡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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