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八种醉驾行为将从重处罚
更新时间:2013-12-27 10:46:57
【导语】:12月2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八种醉驾行为将会从重处罚
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12月2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同时,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深圳交通车主须知:八种醉驾行为
为从严惩处醉驾,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7.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