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易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5-01-31 15:54:56

第四章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全文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总则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办理条件和程序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监督管理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附则

>>>深圳积分入户办理,进入本地宝积分入户专题<<<

相关资讯
最新阅读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