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教育券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更新时间:2014-03-18 09:11:20
【导语】:为了保障适龄儿童与家长的合法权益,2014年春季,深圳光明新区再发教育券3628张,折合财政投入948.05万元。申请光明新区教育券,需要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教育券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教育券使用办法详细如下文!
深圳市光明新区教育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缓解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供给不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有序、公平、公正、公开,保障适龄儿童与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教育券(以下简称“教育券”)是由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制作的、发放给在光明新区的合法民办学校就读并符合义务教育双免资质学生的、用于冲抵学杂费的统一凭证。
教育券是光明新区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发放政府补贴的一种形式。教育券的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依据民办学校收取的在本校就读的学生教育券原件数量,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核对后,统一核拨经费。
第三条 选择收费标准(指学杂费,下同)低于政府补贴标准的民办学校学位的,教育券面额与收费标准的差额作为购买学位政府补贴拨给所选择民办学校。
选择收费标准高于政府补贴标准的民办学校学位的,教育券面额与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补足。
享受教育券的学生根据需要仍要缴交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项目的费用。
第四条 购买学位政府补贴标准为初中生6000元/学年、小学生5000元/学年。
教育券按学期发放,分初中券和小学券,其中:初中券每张面额3000元,小学券每张面额2500元。
第五条 教育券发放及使用流程如下:
(一)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符合双免资质的学生家长凭有效证件在学校申请打印下一学期教育券。转学插班的,先办理转学插班手续,然后到接收的民办学校打印教育券。转学到公办学校的,不再享受教育券,已经申领教育券的作废处理。
(二)第二学期开学,家长持教育券到学校报到注册,并保留回执。
(三)民办学校收取教育券并登记造册。
(四)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凭收集的教育券原件和学生信息登记汇总表到公共事业局申请经费。
(五)公共事业局汇总并核实情况。
(六)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核拨经费。
第六条 民办学校对于持有教育券的学生应该按照标准班额集中编班,并按照标准配备优秀教师。
第七条 教育券拨付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学位支出。
民办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科目和报表进行反映,确保专款专用。
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清偿债务等。
第八条 教育券不可作为货币流通,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
持券人若有伪造、变造、瞒报等不当使用情形,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将随时收回或宣布该券无效。
民办学校若有伪造、变造、瞒报等不当使用情形,取消一切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举办者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公办学校若有协助瞒报等情形,取消一切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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