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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更新时间:2019-11-15 16:54:45

参加深圳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参保人退休之后每个月能领取多少钱呢?深圳本地宝为你提供相应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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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过渡性补助

领取对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1)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2)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计算公式: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2、地方补助

领取对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计算公式: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关于缴费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2)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3)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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