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4-06-20 15:28:09
年报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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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按照当前的实际情况填写;如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不一致,年度报告中填写的内容不视为变更登记,商事主体须按规定到注册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商事主体填写章程或协议的实际情况如与备案不一致的,只需要填写不一致的内容。
(三)我局自年度报告确认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内,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示;一经公示,不得随意修改。
(四)商事主体自年度报告确认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通过信息平台中年报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如年报信息已公示,商事主体已完成提交年度报告;如年报信息未公示或在进入年报提交界面,年报状态显示为“待公示”的,请与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年报单位联系。
(五)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营状况)、联系人信息、股东身份证号码等四项内容不予公示。
(六)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的处理
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我局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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