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低保申请家庭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

申请深圳低保要求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或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深圳地区认定标准见正文。

车辆认定标准

深圳低保申请家庭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认定和收入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6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度放宽低保家庭拥有经营性机动车辆的申请条件,对符合“唯一、小型、经营性、低价值”的谋生车辆,且符合以下条件,可视为符合我市低保财产认定标准:

1.车辆用于谋生且营运天数不少于20天。车辆直接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是维持家庭基本生计的主要工具,并原则上要求,车辆平均每月从事营运的天数应不少于20天(因车辆维修、交通事故、营运从业人员住院治疗等正当理由导致的合理停运情形除外)。

2.车辆价值不超过我市上年度低保年标准8倍。为使政策能覆盖真正以低价值车辆谋生的困难家庭,《通知》将车辆价值上限设定为申请时我市上年度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并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动态调整。

3.车辆价值认定依据以购车发票与车损险保额中较低者为准。为便于操作并确保客观,明确车辆价值以其购置发票金额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载明的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避免了可能因评估带来的成本与争议。

政策来源:深圳市民政局https://mzj.sz.gov.cn/szmz/pc/zwgk/jcxxgk/zcfg/dbfw/content/post_12863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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