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暂行办法(全)
更新时间:2014-06-25 09:57:20
小编:《罗湖区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暂行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实施,是罗湖区特色的区域化政策,详细内容如下文所述,欢迎查阅!
罗湖区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暂行办法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我区户籍居民重大疾病患者,规范慈善救助机制,根据《罗湖区慈善会章程》,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我区慈善资金募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疾病
资助的疾病包括以下种类:
(一)癌症;
(二)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
(三)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
(四)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
(五)重症肺气肿;
(六)慢性肾功能衰竭;
(七)重症糖尿病;
(八)失代偿期肝硬化;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
(十)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
(十一)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
(十二)其它重大疾病。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罗湖户籍困难居民。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资助对象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给予资助。
(二)费用发生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金按自费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区慈善会每年可动用的慈善资金以及向社会定向募集的捐赠资金。
第六条 申请程序
资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和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提出;本人为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重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由其监护人或家属提出。
申请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受助家庭户口簿或受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监护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申请资料由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经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审核后报送区慈善会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经批准给予资助的,由社区工作站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于一个月内凭资助对象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领取医疗资助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