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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全解读

更新时间:2015-01-31 01:32:13

6月25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幕,备受市民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提交此次会议初审。该《条例(草案)》提高了居住证办证门槛以及居住证“含金量”,新证将提供10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附条件待遇。此外,《条例(草案)》还在“旧证换新证”等重点问题上作出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出台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傅伦博在提请审议《条例(草案)》时表示,深圳的外来人口基本上都住在出租屋,其中有近100万无正当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长期滞留深圳,近年来全市处理的犯罪嫌疑人93%为外来人员,发生的刑事案件一半与出租屋有关;还有大量的滞留人员,利用出租屋从事非法营运、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傅伦博同时表示,广大的来深建设者也需要通过居住证,作为凭证来加强服务,增强来深建设者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城市的凝聚力。因此,《条例(草案)》起草方向即是“同时提高居住证申请门槛和‘含金量’”。


新版居住证需每年签注一次

在深申请居住证究竟门槛有多高?《条例(草案)》首先设置了居住证办理的条件:

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在申领之日前一年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十二个月;

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申领之日前一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十二个月或者前二年累计满十八个月。

同时,成功申请到居住证的居民也不能“一劳永逸”,《条例(草案)》还设立了居住证签注制度。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需要继续使用居住证的,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签注。

傅伦博对此表示,居住证签注制度是居住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签注表明办证后还在深圳居住工作生活,这样有利于公安机关掌握人口变动信息,也有利于社会管理。


持证人同住子女或可在深中高考

近期,很多媒体都在关注着深圳华强职校、深圳市美术学校两名异地生,因为父母的居住证出了问题而错失今年在深圳参加高考的机会。而未来,如果你拥有一张深圳的居住证,同住子女在深圳参加中高考或将不是问题。

在居住证的含金量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10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附条件公共服务,大大优于现有版的居住证。具体来说,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有:

(一)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二)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相关补贴;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四)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申请社工服务;

(六)申请就业辅导培训;

(七)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同等优惠;

(九)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十)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属持证人的“保底”待遇,附条件公共服务则由深圳市政府根据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进行分配,具体包括:

(一)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四)申请困难救助;

(五)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六)为同住父母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七)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此外,持证人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可免费旧证换新证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多月时间,累计收集到意见和建议5000多条。其中,比较集中的一个意见,是希望将来出台的居住证立法,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方面,尽量通过网络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就近便民。

《条例(草案)》据此规定,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和签注及凭证享受公共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等便捷方式申请办理,也可以就近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居住证相关申请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已有证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自2008年用居住证制度代替实施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目前全市已办理居住证2100万张,新的居住证条例实施后,此前已经办理的居住证如何妥善处理?《条例(草案)》在新、旧居住证过渡问题上作出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居住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办证条件的,持证人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原有居住证继续有效;换领新证后,持证人在深居住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申请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办证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原有居住证失效。


15日以内走亲访友可免登记

《条例(草案)》的另一项重点内容是,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 ,强调“来深必登记”。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住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申报义务人,重点是出租屋业主。业主因离开特区、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申报义务的,应当委托他人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由房屋实际管理人作为申报义务人。

值得注意的是,短期的走亲访友的活动或可避免登记程序,《条例(草案)》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条例(草案)》同时规定,未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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