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
更新时间:2015-03-05 15:43:12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及《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新能源汽车纯电驱动战略方向,坚持“深圳质量”理念,按照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并举、机制创新与政策配套并举、公共交通与社会应用并举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先导城市。
第二条 公交车和出租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
第三条 公务车更新、新增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70%;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车(载货3吨及以下)和通勤旅游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 适用于我市推广应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承诺随应用规模的提升逐年降低整车售价。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实施的充电技术标准,并对相关设备实施标准验证准入管理;凡国家尚未涉及而我市需要统一规范的,将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并积极推荐为国家标准。
第二章 车辆购置与使用优惠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地方补贴,且不退坡,标准如下:
1.纯电动客车:L≥10,每辆50万元;8≤L<10,每辆40万元;6≤L<8,每辆30万元;且L<10的车辆,政府补贴额(含国家及地方)不得超过整车车价的70%(L为车身长度,单位:米)。
配装超级电容和钛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客车每辆补贴15万元。
2.纯电动专用车(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3.纯电动乘用车:R≥250每辆6万元;150≤R<250每辆5万元;R<150每辆3.5万元(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
4.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R≥50每辆补贴3.5万元。
5.燃料电池商用客车:每辆50万元。
6.燃料电池乘用车:每辆20万元。
第八条 对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补贴,标准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R≥250每辆2万元;150≤R<250每辆1.5万元;R<150每辆1万元。
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R≥50每辆1万元。
第九条 公交车运营企业购买使用纯电动公交车,按照我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第十条 出租车运营企业购买使用纯电动出租车,除享受纯电动乘用车购车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对具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或持授权书)的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另外给予推广应用补贴5.58万元。补贴标准将根据纯电动出租车购车价格的下降进行等额下调。
第十一条 2014—2015年根据红色出租车运营企业目前经营的出租车数量以及企业量化考评成绩的情况,按照10%至15%配比予以新增纯电动出租车示范运营指标,具体新增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新增配置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的经营期限为5+5年。
第十二条 出租车运营企业2015年到期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更新车辆数以同产权1∶1比例置换,另给予置换数1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2015年以后到期,提前1、2、3、4年更新的,分别给予置换数15%、20%、25%、3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对2015年同一法人出租车运营企业一次更新置换成纯电动汽车且分别达到300—499辆、500—999辆、1000—1499辆、1500辆以上的,给予更新车辆数的5%、8%、10%、15%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新增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经营期限为5+5年。
第十三条 新增配置和奖励的示范运营电动出租车指标免收有偿使用费,并不得转让、质押。指标经营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
第三章 充电设施建设与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对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给予30%的财政补贴,且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单独新建充电站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并积极探索按照“公用设施用地”性质供地;与新建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至2015年公共充电服务费暂定为不高于0.45元/每千瓦小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且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装置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我市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前,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类别的电价;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后,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我市执行所在充电场所的分类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第十八条 各区(新区)重点在客运交通枢纽、体育场馆、政府及公共停车场(位)、路内临时停车位、公交综合车场、公园、的士码头等合理布局建设快速充电桩,研究探索在现有加油站加装快速充电桩。原则上5—10平方公里要求布局集中式充电服务点。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800个快速充电桩,其中宝安、龙岗、南山不低于300个,福田、罗湖、龙华不低于200个,光明、坪山不低于100个,盐田、大鹏不低于50个。
第十九条 慢速充电设施须纳入新建建筑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及节能评估规范,保证充足电力增容,布线覆盖所有车位;已建住宅区按照不低于有效车位的5%、已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有效车位的10%安装慢速充电设施。
第二十条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绿色物业管理星级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积极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电网企业须设置专用接入网报装服务窗口,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章 交通管理及停车优惠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依据公安部规范和标准,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改进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予以通行及停车便利。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享有当日在路内停车位免首次(首1小时)临时停车费的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纯电动物流车和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给予全天候、全路段通行优惠。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纯电动汽车的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的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创新;在私家车领域探索纯电动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共享、整车租赁等服务创新。对购买纯电动汽车用于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运营许可证照。
第五章 动力电池回收
第二十六条 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由整车制造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强制回收,并由整车制造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地方财政按照经审计的计提资金额给予不超过50%比例的补贴,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政策适用期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补贴资金来源由市本级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一安排并进行严格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由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