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旅行社设立命名要求及材料清单
更新时间:2015-04-02 15:44:12
命名要求: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请按一式三份提交: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及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原件1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5.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和说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8.企业章程(原件1份)。
9.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备注:上述《房地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材料无需提供原件,可提交相关文件编号。)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3日颁发);《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5号);《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广东省旅游局粤旅管[2009]126号,2009年7月2日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