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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者部分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5-05-28 20:31:18

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投资者部分)

  投资者如何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名单可在www.neeq.com.cn 查阅),申请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权限,主办券商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为投资者办理开通手续。

  (二)目前,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应开立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三)经审查符合投资者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卖挂牌公司的股票如何收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 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需向我司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转让经手费,我司按股票转让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佣金由券商按其标准收取)。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2013 年2 月8 日发布施行,并于2013 年12 月30 日修改,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52. 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 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依据最新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自然人投资者需持有500 万元的证券类资产,此前已经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该如何处理?涉及股票发行业务的该如何处理?

  2013 年12 月30 日《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前,满足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 万元)资产要求且已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然人投资者,合格投资人资格继续有效,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涉及股票发行业务的,2013 年12 月30 日之前股票发行方案尚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发行对象应当满足修订后的《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挂牌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的股票发行,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只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暂未实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投资者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买卖委托。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予以确认成交。每个转让日15:0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是否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不足1000 股的股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 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因此,在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1000 股时,可以一次性成交不足1000 股的股票。除此之外,每笔委托数量应为1000 股或其整数倍。

  协议转让方式下的余股申报,举例说明如下:

  例1:投资者余股2500 股。此时,投资者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2500 股;也可以先申报卖出2000 股,再申报卖出500 股,但不能先申报卖出500 股,再申报卖出2000 股。

  例2:投资者余股500 股。此时,投资者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500 股,不能进一步拆细,如先申报卖出200 股,再申报卖出

  300 股。

  例3:投资者余股500 股且一次性定价申报卖出。此时,对手方拟与之成交的,需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 股或其整数倍,不能小于1000 股(如500 股、600 股)。

  例4:投资者者余股500 股,该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协商一致,拟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买卖双方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均可以且只应为500 股。

  新交易系统上线的时间安排?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交易结算系统已于2014 年5 月19 日正式投入运行,首先推出挂牌股票协议转让。后续的做市转让、竞价转让将在新的交易平台上陆续开发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结算正抓紧推进做市转让方式有关业务和技术准备,计划在8 月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

  境外机构和外国人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定向增发及交易?外资股东如何办理开具股票交易账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均可参与。外资股东办理证券账户应遵照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A 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何时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已于2014 年5 月19 日起正式实施。

  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转让细则》中关于做市转让方式的规定,以及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时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通知。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转让细则》中关于竞价转让方式的规定,将待有关条件明确后实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转让相关制度不变,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执行。

  自《转让细则》实施之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其他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的关系?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均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 人,股份可以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且不设T+5 规定。区域性股转转让市场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自行监管的股权转让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区域性场外市场必须严格执行“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的原则,即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允许超过200 人;不得将股份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且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 个交易日。

   如何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观考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发展部为接待政府或企业来访的主要承办部门。来访单位可发送传真至010-63889650,提出参观考察需求,明确来访时间、座谈主题、来访人员名单及职务(级别)等信息。

  如何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举办的培训?

  对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主要由我司机构业务部负责相关培训,相关培训事宜一般由机构业务部直接通知相关单位。对于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市场参与人,主要由我司市场发展部负责培训,相关培训活动信息可与当地金融主管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等联系确认,或向我司市场发展部咨询:010-63889551。

  地方应如何邀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专家做宣讲和座谈?

  有宣讲、座谈需求的单位可以直接将邀请函和活动方案传真至010-63889650,我司市场发展部收悉后将及时与之联系并处理。

  怎么查询我司挂牌企业2012 年及以前年度的公司公告?

  请登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www.neeq.com.cn,在“信息披露”栏目下点击“更多”按钮,即可按照公司简称、代码、公告时间段等分类标准对公司公告进行查询。

  如何查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交易数据?

  作为股转系统向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一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有报价及交易数据发布的考虑。伴随着交易系统的建设,针对不同的市场参与人和需求,其具体的发布形式、内容、时效、承载方式以及服务费用还在制定、设计中。这方面的信息服务策略一旦确定,会及时组织相应发布系统的开发实施,尽快尽好地为市场参与者和关注者提供服务。

  我公司的官方网站www.neeq.com.cn ,是发布系统动态、法律规则、业务资讯等信息的重要渠道,是相关参与者信息披露的重要平台。在过渡期内,用户可以通过网站中相关链接的引导,查询到历史或当天的报价及成交情况。随着业务的开展和运营的需要,网站的布局、功能等也会不断改进、完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委托成交栏目下市场总貌中成交金额数据统计口径是什么?

  按照自然年度统计,2013 年数据为自2013 年1 月4 日至最近交易日成交金额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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