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指引
更新时间:2015-08-04 09:53:11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
报送范围判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除外。具体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年报。
温馨提示:
1.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财务会计报表季报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季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送方式
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 )——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
凡系统提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成功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作废和更正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应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并加盖公章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修改、作废和更正实行“全市通”,即:纳税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和更正业务。
附报资料: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
小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规定执行。
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于下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