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补办用地文件
更新时间:2015-09-06 16:56:33
更新时间:2015-09-06 16:56:33
土地使用权所有者
(一)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用地单位;
(二)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用地单位;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市政府193号文实施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1) 有报建材料但土地权属证明不全或者无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申请补办土地权属确认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建筑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报建设计图纸; 4、房地产现状测绘报告;5、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建筑物建成时间的证明文件;6、其他必要材料;
(2) 无报建材料且土地权属证明不全的,申请补办土地权属确认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征用土地通知书、征地协议、用地红线图、市政府征地批复; 4、规划确认文件; 5、房地产现状测绘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7、建筑称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3) 2004年11月12日市政府193号文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 2、身份证明;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规划确认文件; 5、预售许可证或者其他预售证明文件; 6、房地产现状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8、建筑称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4)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还需提交原农村集体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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