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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16-01-12 17:08:52

办理对象

1、具有深圳市户籍

2、离开户籍所在市(深圳市)的行政区域;

3、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4、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5、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注意:外地流动人口可以在深圳办理婚育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和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591号)要求,深圳市于2015年11月起正式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即外省流动人口在深圳婚育证明不用回原籍办理

携带身份证到街道办计生科/社区工作站申请

>>>>深圳各区街道办地址   深圳各区社区工作站联系方式

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

通知还要求,要强化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要求群众回户籍地办理; 

打印的电子婚育证明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办理材料

1、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该表在办理地点填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式)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5、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2、审核申请和发放婚育证明

1.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①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②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3、交验《婚育证明》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办理地点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深圳各街道办事处地址电话一览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发证机关接收申请,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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