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证变更登记指南
更新时间:2024-04-02 00:51:57
更新时间:2024-04-02 00:51: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书,需补地价的,还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改变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构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权利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七)将登记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九)立卷归档。
登记机构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权利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