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动车车辆报废指南
更新时间:2016-05-03 08:43:41
更新时间:2016-05-03 08:43:41
1、达到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客户办理车辆报废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私人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③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④《授权委托书》(需签名)及《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单位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④《授权委托书》(加盖车主公章)及《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注:以上资料准备全部一车一份。
备注:
A、单位名称有变更、单位注销或被吊销的情况:a、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需提供有关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变更或撤销文件;b、企业单位需提供工商局的变更、注销或吊销证明(客户可登录深圳红盾网进行查询和打印);
B、报废车辆属事故车或火烧车的:事故车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火烧车需提供消防证明复印件。
C、若发现报废车辆的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模糊不清等问题,车主应先将该车送至西丽车管所进行刑侦验车,验车合格后提供刑侦验车单原件方可报废(若有需要,我司可提供一定协助);
D、报废车辆若有违章或违法记录的,需先行处理、消除后方可进行报废。
E、车辆若遗失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或铁牌的,需单位/个人自行填写相关遗失证明。
1、领取表格并规范填写、备齐资料
领表方式:①点击下载
②各业务办公点窗口领取。
备齐资料:按照上述所需材料准备。
2、车辆报废和领取报废回收证明
到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提交业务资料,交售机动车,领取《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3、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
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向车管所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审查合格的,车管所将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并由该公司代领取、发放给机动车所有人。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