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五保户供养内容和供养标准
更新时间:2016-06-28 08:51:56
更新时间:2016-06-28 08:51:56
一、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1、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进出自由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2、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照料或者由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供养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1、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2、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3、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