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参保居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办事程序及流程
更新时间:2017-04-26 11:26:43
更新时间:2017-04-26 11:26:43
1.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2.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
3.缴费累计达到15年且满60周岁
各分局养老科(提前退休为直属分局养老科)
直属及福田分局: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罗湖分局:罗湖区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青妇大楼
宝安分局: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大鹏分局: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办事处葵新北路86号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1)《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并与银行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圳发展行、平安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户名账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以下人员,须提供由迁入我市前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定期领取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
①迁入前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在2006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用提供); 若户口本上未注明迁入前户籍为农业性质的,另须提供迁入时原户籍底册复印件证明其迁入时为农业户籍,未能提供的按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的情形处理。
②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女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在1990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用提供)。
1.参保人准备材料,填写《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A3纸正反面打印),并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受理并出具《深圳市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收件回执》和《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通知书》;
4.核定待遇;
5.出具《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6.参保人签收、采集指纹;
7.养老保险部门于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内生成台帐交财务部门完成支付。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申请人签字后生效
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