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易

基本材料

1、《深圳市出生申报登记表》(不需填写,由受理民警打印后交申报人签名确认)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提交副页)

3、申请人父母(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中家庭户口簿须复印扉页及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须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中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证号印制页及盖有登记机关专用章的当事人信息页)

其他材料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供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已入学(幼儿园)的,提供学校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属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申报人可自愿主动提供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独生子女证》、孕(产)检记录本(母子保健手册)、孕检B超单、分娩出院小结(证明)等资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加快调查进度,以上资料非申请时必须提交的必备材料,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2、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如申报人提供的结(离)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官证号码登记的,需提供军官证(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属国外出生或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申请人及其父母入境证件(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存疑、市外出生逾期三个月领证、补发的以及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籍贯或长期居住地的,提供申报人的书面说明。

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申报人可自愿主动提供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独生子女证》、孕(产)检记录本(母子保健手册)、孕检B超单、分娩出院小结(证明)等资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加快调查进度,以上资料非申请时必须提交的必备材料,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5、申请人随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如长辈户籍地派出所证明或体现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底册复印件、长辈或申请人父母所在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干部档案或组织证明等),以及直系长辈血亲户口簿等户籍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6、申请人属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申报人书面情况说明和亲子鉴定文书。

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申报人可自愿主动提供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独生子女证》、孕(产)检记录本(母子保健手册)、孕检B超单、分娩出院小结(证明)等资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加快调查进度,以上资料非申请时必须提交的必备材料,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7、申报时生父母未登记合法婚姻关系的非婚生育子女,父母双方需现场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签字确认子女随父或母申报出生登记(父母登记结婚时间在子女出生60天后的,也需父母双方到场填写情况声明)。

其中,申请随父亲登记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文书(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8、高校在读已婚学生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登记的,需提供申请人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生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其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如长辈户籍地派出所证明或体现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底册复印件、长辈或申请人父母所在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干部档案或组织证明等)(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新生儿】可获新生儿入户申报/医保/社保卡/疫苗接种等办理入口和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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