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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条件及材料

更新时间:2021-06-10 18:01:33

申请人需满足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等全部条件。

申请条件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办理材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公函

2、使用期内的无线电台站使用状况报告(含频率占用费缴交情况)

3、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承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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