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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1-07-12 09:36:45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原文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关于评比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推进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录(聘)等制度。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岗工作,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所招用的残疾人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区(含新区,下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残疾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三)招用奖励。对招用残疾人在岗的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给予奖励;

(四)岗位补贴。对在岗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标准上浮2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第六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户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1.2万元奖励。

对超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经就业年度审后,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3000元奖励。

第七条下列用人单位可根据残疾人就业环境和就业设施设备情况向区残联提出无障碍改造申报。经评估、审核、现场验收后,由市残联给予无障碍改造补贴:

(一)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就业机构;

(二)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就业总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

(三)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就业总数5人(含5人)以上且属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四)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

(五)以培训残疾人为主(连续两年以上75%的培训对象均为残疾人)的培训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为:按照用人单位残疾人员工数量计算,每名残疾人5000元,每家用人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实际改造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改造费用补贴。

第八条 各级残联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残疾人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出勤津贴、岗位津贴、职业训练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天30元给予出勤津贴;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岗位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职业训练津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参加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各级残联应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就业困难,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支持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对象范围为:

(一)智力残疾人;

(二)精神残疾人;

(三)有手语翻译需求的听力残疾人;

(四)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就业未能就业的残疾人。

各级残联应当以自聘或购买服务方式组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

市残联遴选组建支持性就业督导员队伍,协助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评估并为社会机构支持性就业服务提供技术和服务指导。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支持性就业服务安排残疾人在本市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的支持性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对象在岗就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给予每例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由区残联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并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项补贴不得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同时享受。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至期满。

第十二条各区残联可通过购买盲人按摩服务,为本辖区内有保健、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根据需要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有就业需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残疾人开展失业登记和数据统计。

第十四条对于没有任何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区残联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我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残疾人所参加社会保险都应含长期护理保险。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五条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自创业实体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在自主创业三年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对1至2名残疾人创办并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的,给予自主创业残疾人3万元的创业补贴;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联合开办且参与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的,以2人为基数,每超1人增加1万元的创业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名残疾人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超过三年,或已依据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享受启动资金扶持、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创企业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或接受本项补贴。

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并根据网络就业创业平台收取的管理费用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社会组织经批准,可免费入驻各级残联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免费入驻期限不超过三年。

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创新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市、区残联可遴选就业创业优秀助残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每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自主创业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创业实体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自强及助残项目评选大赛,对获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只可享有一次本项资助)。

第十九条区残联对盲人开办并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给予每年1万元软件及网络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政府在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接受残疾人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单位和个人享受实习见习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

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此项补贴。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经区残联批准,参加本市或就业地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且累计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费用资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费用资助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的,区残联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职业技能培训奖励在单一年度内按最高培训等级(资格)实行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市残联奖励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每个获奖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各级残联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30元综合补贴。

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的力度。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残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截留、挪用、骗取或者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在出现重大事故、灾害或发生重大疫情,对残疾人就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级残联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临时性政策。

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各执行单位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以及服务流程,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人军人证和伤残警察证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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