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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

更新时间:2024-10-11 10:45:00

深圳市对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年人、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年人、“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重点优抚老年人给予不同的服务补助,补助标准见正文。

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

深圳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补助标准

深圳市对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年人、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年人、“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重点优抚老年人给予不同的服务补助。

1. 对户籍失能老年人和特殊群体老年人给予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形式发放。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年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年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60岁以上“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重点优抚老年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 除上述老年人外,其余老年人按照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价格支付费用

3. 仅限受助老年人本人向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使用,不得转让、变现或用于其他用途。

4. 各区(新区)另有发放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5. 若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择高享受,不重复资助。

》》推荐阅读:深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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