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年假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15 14:24:08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工作满20年的,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
更新时间:2023-11-15 14:24:08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工作满20年的,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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