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户失业后再就业优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5-11-20 14:59:06
深圳市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帮工,均可在就业期间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第一,法律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
2、《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5号)
第二,哪些灵活就业岗位可以获得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须是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 怎样办理申请灵活就业补贴手续
●个人申请 [本地宝加注:深户才能个人交社保,因此补贴只有深户能申请]
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2、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3、自雇型服务的提供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
4、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5、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
以上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查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市 、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拨付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报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补贴拨入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同时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 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贴获得批准后,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出的证明和失业证,到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并由办理转移的单位开出档案转移证明。申请人将证明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如申请人在收到灵活就业补贴后未将档案转移证明提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停止支付补贴。
第四,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周期一般在12个月以内。个人在获得补贴12个月后,如继续灵活就业的,应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核查并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符合支付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获得补贴。
个人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 灵活就业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如终止灵活就业,可以提前30天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提交《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领取》书面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备案后,将情况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支付。
● 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支付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社会保险费补贴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档案保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持《再就业优惠证》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答:为帮助持《再就业优惠证》临近退休失业人员解决因失去工资来源而发生的社会保险缴交困难,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对其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一,法律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
2、《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3号)
第二,哪些临近退休人员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且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第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第四,补贴期限
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第五,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须填写《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身份证;
●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社会保险清单;
●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六,补贴支付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完毕,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补贴拨入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七,档案管理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申请人属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证明和失业证从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并由办理转移的单位开出档案转移证明。申请人将证明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如申请人在收到复核通知后未将个人档案转移证明提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复核通知发出的1个月内报告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停止继续支付补贴。
第八,补贴终止
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终止支付社会保险费补贴,并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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