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救助管理工作章程
更新时间:2008-06-26 13:44:05
第一条 救助管理是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解决暂时困难的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救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第二条 对属救助对象的受助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三条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确需延长的,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
(四)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第五条 救助站全天24小时接待求助人员,接待求助人员由接待安保科工作人员负责,程序如下:
(一) 先询问了解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不符合者讲明理由,劝其离开;
(二) 对基本符合条件者,发放并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求助人员无能力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的,由求助人员口述,接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在表中注明,由求助人员签名或按指模确认;
(三) 审查《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对求助人员所填情况进行初步电话核实,并记录在案(所打电话号码、所询问核实的人员),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讲明理由,劝其离站;
(四) 对基本符合条件者,告知阅读和签署《受救助人员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并进行健康检查;
(五) 对基本符合条件者,对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六) 安全检查、健康检查完毕之后,对求助人员进行照相;
(七)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拒不上缴违禁物品者,不予救助;
(八) 呈报站领导审批。
第六条 受助人员受助期满或需救助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离站返乡,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七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可随时要求离站。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办理离站手续让其自行离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的,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救助站终止救助。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咨询电话:0755-82434840,82433326
投诉电话:0755-8243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