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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检查和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更新时间:2008-07-18 14:04:24

  (一)适用人员:拟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检查的父母。

  (二)户籍人口的办理

  1、拟生育一孩的,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一孩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此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后才办理的,直接在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服务证》并进行一孩生育登记,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出具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

  2、拟生育二孩的,凭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批准生育二孩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

  (三)流动人口的办理

  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3.符合政策怀孕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六)办事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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