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在深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更新时间:2008-07-18 14:07:13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且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的时间为准);
2.在本街道有稳定的住所。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2.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和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证明;
3.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应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5.女方近期(三个月内)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1.当事人须在怀孕前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或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通报,并在取得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信息反馈后,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3.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根据核实情况,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4.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社区工作站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向其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同意生育”字样,同时出具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对材料不全、不符合生育规定或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后30日内未取得信息反馈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5.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效力
对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发放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管理服务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