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深圳安居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可采取产权份额登记、申请政府收购、继续占有使用和补缴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方式继承,详细请见正文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如何继承(特殊变更权利人处理办法)
安居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产权份额登记: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2.申请政府收购: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3.继续占有使用: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28 号)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4.补缴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如果继承人不满足 “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 条件的,可选择上述第 2、3、4 种方式之一进行继承。
因结婚、离婚需要变更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的,如何处理?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婚姻状况变化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权利人登记结婚,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的,配偶应当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2.作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
原文链接:https://www.sz.gov.cn/szzt2010/wgkzl/jcgk/jchgk/content/mpost_11915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