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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深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申请条件

导语 2026年1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配售型保障房申请条件请看正文

  2026深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申请条件


  申请认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

  (一)无房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圳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深圳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户籍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深圳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社保条件: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深圳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深圳退休的除外;

  社保缴纳年限: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

  申请人具备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

  在深圳服役或者原深圳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深圳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四)无享受相关补贴及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圳享受过高层次人才购房有关的各类补贴,均未在深圳及国内其他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中单独一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该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应当同时符合前款(一)、(四)规定的条件。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申请人年龄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共同申请人户籍等申请条件,具体项目申请条件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障性住房供需情况等设置收入财产限额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意事项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得另行以个人或者家庭名义申请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深圳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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