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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申请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汇总

导语 深圳公租房申请需核对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四类收入计入范围,8类补贴不计入。核对流程含委托、核对、审核、公示四步。

深圳公租房申请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汇总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深建规〔2023〕9号),深圳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该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

  深圳公租房申请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核对期限为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

  一、可支配收入核对范围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二、不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

  以下8类收入不计入可支配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金、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护理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财产核对范围

  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财产价值按照以下规则认定:本市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计算,市外房屋按照不动产权登记或其他权属登记的价格计算;车辆价值参照有关税法的折旧方式计算;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账户余额计算;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计算,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计算,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计算。

  四、核对流程

  核对流程分为四步:住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委托核对机构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和认定;核对机构按程序完成核对和认定,通过核对平台向住房主管部门推送核对报告;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在公示期间,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五、免核人群

  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住房主管部门不再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和认定。

  六、隐瞒收入后果

  核对对象存在隐瞒、虚报经济状况的,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驳回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按规定开展信用管理。

  >>> 深圳公租房申请可支配收入核对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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