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年检合格及正常纳税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办理下列手续的,可以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零就业家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对象属于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拟申请补贴及招用奖励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岗位信息申报

  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空缺岗位信息并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

  2、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3、年审合格的机构代码本;

  4、税务登记证明(新办用人单位提供)或上一年度纳税额证明;

  5、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

  上岗地点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的,须提交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业务合同、租赁合同或隶属分公司关系证明。

  (二)岗位信息核查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并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安排招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信息筛选就业困难人员,安排用人单位招聘,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四)录用与备案

  用人单位应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并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内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备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申请奖励补贴备案表》;

  2、《就业登记信息表》。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与申报的备案资料不相符的,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分别在不同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岗位信息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在提交上述资料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岗位信息申报时所提供的各项资料。

  四、补贴和奖励申请与支付

  (一)补贴和奖励申请

  用人单位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向办理录用备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前3个月的招用奖励和补贴,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及补贴审批表》;

  2、《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明细表》;

  3、社会保险清单;

  4、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5、《单位银行帐户确认证明书》;

  6、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存折。

  办理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核定单》。

  办理已离职人员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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