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
五、要强化费率调整后的工作管理
费率调整过程中,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管理。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二要严格遵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确保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按时、足额上缴;三要严格遵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科学有效的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四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粤府〔2006〕96号)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费率调整的申报程序
各市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全面评估全市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编制评估报告;
(二)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前期测算工作,编制测算报告,对调整缴费比例产生的影响进行合理的评估;
(三)按照本通知费率调整的原则和步骤,编制费率调整方案,明确具体的调整办法;
(四)将评估报告、测算报告和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按照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五)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复函,由市劳动保障局报当地市政府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