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抵押房最终抵债 房客损失应由谁来赔

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于2005年1月与杨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杨某将其位于市内某大厦的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出租给我,月租金1000元,租期为2年。今年7月初,周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通知我,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其理由是:杨某因开办公司于2003年向周某借款30万元,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周某设定了抵押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登记手续。至今年6月,借款期限已满,杨某因公司亏损无法还本付息,便将抵押的房屋作价30万元归周某所有以清偿债务。请问:我与杨某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如不能履行,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仲裁专家回复:
杨某将已抵押给周某的房屋又出租给王先生,因此,杨某的房屋上同时存在着周某的抵押权和王先生的承租权。在出租屋交付给王先生前,周某已对房屋享有抵押权,而杨某在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给王先生时并没有说明这一情况。根据担保法中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的规定,周某的抵押权设定在先,而王先生的租赁权成立在后,故当周某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应自然终止。王先生与杨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据此,王先生可以向杨某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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