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深圳通卡发行使用暂行办法
手机深圳通卡发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于2011年4月11日制订,适用于手机深圳通的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深圳通卡发行使用办法(2009年11月1日修订版)》起草,是持卡人(即手机深圳通用户) 与手机深圳通业务提供方所订立关于使用手机深圳通卡的合约。如使用手机深圳通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定义:
手机深圳通卡:是由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单位”或“深圳通公司”)和深圳地区电信运营商等方面合作推出的一项手机支付业务。手机深圳通卡业务的主要内容是将深圳通卡的功能集成到手机中,手机支付模式由深圳通公司确定,申请开通后即可在支持手机深圳通卡的设备上刷手机付费。
手机深圳通运营商:包括地铁、公交、小额消费商户等安装了手机深圳通刷卡设备的运营企业或商户。
电信运营商:指深圳地区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手机业务运营商。
其他方运营商:指除电信运营商之外的与深圳通公司合作的手机深圳通业务运营商。
手机深圳通钱包 :手机深圳通卡中,提供“深圳通”功能的电子钱包。
手机深圳通用户: 在电信运营商办理开通手机深圳通业务,使用手机深圳通钱包的用户(以下简称“持卡人”)。
第四条 手机深圳通卡业务的适用范围:
1、目前在地铁、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交工具可使用手机深圳通服务。
2、手机深圳通卡业务的应用范围将在公共交通、小额消费等领域逐步扩大,请留意相关公告。
3、消费网点如果不接受持卡人使用手机深圳通进行消费,请即与该网点运营商或发卡单位联络。
4、手机深圳通乘坐地铁、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交工具时,只限于持卡人使用和享受优惠,一人一卡,不允许代人刷卡。
第五条 手机深圳通卡的办理:
1、办理网点:⑴深圳通公司与各电信运营商联合发行的手机深圳通卡在电信运营商指定网点办理,具体请咨询电信运营商服务热线。⑵深圳通公司与其他方运营商合作发行的手机深圳通卡在深圳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办理网点请留意相关公告。
2、办理方法:用户根据不同的“手机深圳通”模式,携带本人手机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理网点申请办理。
3、办理费用:⑴深圳通公司与各电信运营商联合发行的手机深圳通卡的价格请参照电信运营商定价标准。⑵深圳通公司与其他方运营商合作发行的手机深圳通卡的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有关“深圳通”销售版卡标准。
4、手机深圳通涉及的其他办理、使用等相关要求,详见深圳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作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手机深圳通的充值:
1、目前,持卡人可通过两种渠道为手机深圳通充值:⑴持卡人可通过手机STK菜单、“手机深圳通”手机软件、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及自助终端等空中充值渠道,将持卡人银行账户或电信运营商手机支付账户的资金转入手机深圳通。⑵持卡人可在深圳电信运营商或其他方运营商的指定服务网点进行人工充值。
2、手机深圳通首次充值最低限额为50元,每次充值额为50元整数倍。手机深圳通储值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手机深圳通内储值额以手机深圳通中央结算系统的记录为准,但明显错误除外。
4、手机深圳通钱包不记名、不挂失,持卡人应根据自身需要适量充值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手机深圳通的消费:
1、乘坐地铁时,持卡人需刷手机深圳通入闸及出闸;乘坐一票制公交线路时,持卡人上车刷手机完成付费;乘坐分段收费公交线路时,持卡人可通过乘务员的手持收费器,在确定消费金额后刷手机完成付费。
2、持卡人到小额消费商铺进行消费的,请在确定消费金额后刷手机完成付费。
3、发卡单位仅提供电子储值服务,持手机深圳通消费所涉及的票价、费用、票据以及优惠政策等,均由手机深圳通运营商决定。
4、手机深圳通运营商为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涉及的服务质量等问题,由手机深圳通运营商负责。发卡单位不受理与手机深圳通无关的消费投诉、索赔。
5、当刷卡设备提示“余额不足”时,表示手机深圳通钱包余额已不足以支付本次消费,持卡人需另行支付费用。
6、为方便出行,持卡人需要保证安装有“手机深圳通”卡的手机有足够的电量完成整个乘车旅程。如果刷卡无效,持卡人有义务配合手机深圳通运营商核实刷卡记录,支付相关交易费用。
第八条 手机深圳通卡的保管:
1、请持卡人妥善保管手机深圳通卡,防止卡片损坏或遗失。
2、持卡人不得使用或容许任何人使用自身持有的手机深圳通卡作任何非法用途。
第九条 手机深圳通的换卡和补卡:
1、⑴深圳通公司与各电信运营商联合发行的手机深圳通卡损坏需更换的,持卡人携带手机深圳通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深圳电信运营商指定服务网点办理换卡,原卡回收。用户个人原因而换卡的,换卡费用见第五条第3点。⑵用户遗失手机深圳通卡需补卡的,用户携带本人手机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深圳电信运营商指定服务网点办理补卡,原卡内手机深圳通余额不能退回或转入新卡,补卡费用见第五条第3点。
2、深圳通公司与其他方运营商合作发行的手机深圳通卡损坏需要更换或者用户遗失手机深圳通卡需补卡的,用户可在深圳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办理网点请留意相关公告。
第十条 手机深圳通的退卡:
1、持卡人可在手机菜单中选择手机深圳通注销功能,自行完成注销,3个工作日后手机深圳通余额转入绑定银行账户。未绑定银行账户的,可在绑定银行账户后再做注销操作,也可到办理网点做退卡处理。
2、手机已停机的,需持卡人携带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理网点办理退卡。退卡时填写退卡金额转入的银行账户信息,10个工作日后手机深圳通余额转入相应的银行账户,原卡回收。
第十一条 手机深圳通的查询:
1、持卡人可直接通过手机菜单查询手机深圳通卡号和余额。
2、持卡人可直接通过手机菜单查询手机深圳通最近10条交易记录。
第十二条 发卡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发卡单位的授权,不得擅自修改手机深圳通的资料、结构及用途,否则发卡单位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该卡,不承认以该卡所进行的所有交易和余额,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2、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手机深圳通卡,发卡单位有权停用、没收或注销该卡。
3、在正常情况下,发卡单位将会努力确保手机深圳通收费系统能够持续运作,但不能保证任何手机深圳通运营商均能接受以手机深圳通卡付款,因为需要由手机深圳通运营商自身的系统及营运,以及网络、电力、气候或其它因素而定,以上因素皆在发卡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外。
第十三条 发卡办法的修订:
1、发卡单位有权修改本办法,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宣传资料等公告修改通知,持卡人可向深圳电信运营商或其他方运营商的指定服务网点索取新的办法。
2、本办法的最新版本,持卡人可到深圳通服务网站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 服务热线与网站:
1、深圳通客户服务热线:86148620。
2、深圳通网站:www.shenzhentong.com。
3、其他热线及网站:各运营商服务热线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