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导语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四)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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