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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医疗用语

导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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