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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医疗用语

导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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