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应有公平友好的制度环境
导语 当前,师资资源的不均衡导致了教学资源在地区存在差异化,而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比,所处的制度环境更是不利于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因此,为民办教育营造公平友好的制度环境,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发展,丰富我国的教学资源。
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民办教育,改变了政府包办教育的格局,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了人民群众选择性教育需求,推动了教育体制与机制创新,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它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但是,进入21世纪后,民办教育发展较早较快的沿海地区,率先遇到了不少体制性障碍,导致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一些基层民办教育工作者反映他们的真实感受是:“宏观话语体系很温暖,微观生存环境很严酷。”
造成近10年民办教育生态不良的根本原因,是民办教育缺乏公平友好的制度环境。民办教育界反映最集中、诉求最强烈的,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使民办教育政策不完整不配套。二是公平制度环境的缺失,使民办教育发展缺少后劲。三是办学自主权的缺失,使民办学校无法办出特色和质量。
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多元评价的良性体系,并通过立法保障实施。因此,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当前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发力:
以建立公平环境为核心,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配套制度。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只是一种形式,分类管理的核心是能够在分类的基础上,从财政、税收、土地、收费、招生、贷款、社保等等方面,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基于公办、民办学校及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政府应当积极倡导举办并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绝不能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产生制度歧视,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要依法、诚信、规范办学,都应该得到鼓励、支持和尊重。
以落实办学自主权为关键,划分政府、学校之间的权利边界。政校关系是办学自主权能否落实的根本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减少直接、微观的管理行为。这就要求包括教育、物价、财税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将招生、收费、课程设置、教师招聘、专业规划等权利让民办学校享受充分,不打折扣。此外,要积极推动教育家办学,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通过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扩展民办学校的办学渠道和空间,鼓励和扶持有教育情怀和教育智慧的“教育家”,成为办学主体。教育的活力在学校,学校活,则教育兴。当学校真正拥有了办学自主权,并以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成为市场主体,教育创新进步、百花齐放、繁荣发展的局面才会到来。
以第三方评价为突破点,建立多元教育评估体系。要依法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多元的民办教育评价体系,通过立法改进和转变对民办教育的评价方式。对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评价,不能简单地套用对公办学校的评价方式,而应该引进市场机制,推动多样化的第三方评价(鉴证、认证、评估等)。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独立评估监测教育质量。政府要努力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切实加强其行业自律和行业指导作用,提高其服务效能。鼓励引导社会其他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咨询、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