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学生学籍怎么管理
导语 从上小学起,不管是公办民办,每个在校学生都会建立学籍,学籍对于一个学生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深圳学生的学籍是怎么管理的呢,广东省教育厅有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升级、跳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三十二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
第三十三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义务教育阶段书面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书面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并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八章 考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学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超过3天、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审核。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超过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对达到自动退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九章 学生评价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照普通中小学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学科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等,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生兴趣特长、社会实践和科学探究等方面的写实性记录),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并向其家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