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学生学籍怎么管理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普通高中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奖励或惩罚学生,原则上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所有奖励和惩罚结果公示三天。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通知学生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应同时通知学生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同级户籍管理部门。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学生家长和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 对于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未成年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对于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附件9),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附件11)。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德育考核合格以上,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满规定学分,但德育不合格者;或德育合格,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分,且达到学业水平考试毕业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人数以学校年级为单位一般控制在5%以内,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编制《广东省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附件12),一式两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学校据此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学生遗失《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学校不予补发,可按上述要求,为其办理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电子学籍系统建设要求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条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县级、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 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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