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籍员工调离本市转移社会保险金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基金有积累。
2、员工已按规定办理调出或户口迁移手续。
3、员工本人前来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要提交一份转保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失业人员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4、《调动通知书》及《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各一份)等。
5、如员工调离深圳时间较长,无法提供原深圳市身份证、《调动通知书》、《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等资料的,可持异地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新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及户籍所属地派出所证明前来办理。
6、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7、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8、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须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9、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最后一个续费单位的公章或人事专用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有医疗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要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注:开户不满一个月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不予受理),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1、员工或代办人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打印清单,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转移社会保险金单据。
4、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注明联系电话。
5、到财务窗口领取养老保险转出单据,养老帐户金额由社保机构负责转入员工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6、在员工本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员工还须到银行窗口领取银行借记卡(卡内存入医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由代办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代办人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联后,在财务窗口另外领取一份结算单据,由社保机构负责将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汇入上述帐户。
四、特别提示
1、参保后未办或未办好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时,须在已盖有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离职证明上注明本人社保电脑号、身份证号码,注明未办卡或卡正在办理当中,再另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若因丢失或遗漏而未携带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必须待补办好或备齐证件后,改次办理。
3、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转移保险金业务。
4、深圳户籍人员以个人缴费形式缴交社保的,在办理转保业务时,必须到相应社保个人窗口结清当月生成台帐的保险金,否则无法办理转保业务。
5、如果参保人在内地参保时间与在深圳参保时间有重叠的,则必须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对重叠部分做相应处理后,才办理转保手续。
6、调离我市(含出国)的深户员工,若新旧档案未做合并的,应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分管员处做合并处理,再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若1992年8月1日前后参保资料不一致,需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查找资料并开单据后到深圳市社保中心档案室(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保大厦10楼1005、1006房)查证参保记录,并将查证结果(参保记录复印件)交由分管员处理,更正后才能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
7、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
8、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转移业务。
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513栋2楼社保个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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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2:00 下午2:00—5:00
周末、节假日不办公
1、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基金有积累。
2、员工已按规定办理调出或户口迁移手续。
3、员工本人前来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要提交一份转保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失业人员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4、《调动通知书》及《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各一份)等。
5、如员工调离深圳时间较长,无法提供原深圳市身份证、《调动通知书》、《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等资料的,可持异地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新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及户籍所属地派出所证明前来办理。
6、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7、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8、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须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9、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最后一个续费单位的公章或人事专用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有医疗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要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注:开户不满一个月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不予受理),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1、员工或代办人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打印清单,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转移社会保险金单据。
4、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注明联系电话。
5、到财务窗口领取养老保险转出单据,养老帐户金额由社保机构负责转入员工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6、在员工本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员工还须到银行窗口领取银行借记卡(卡内存入医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由代办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代办人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联后,在财务窗口另外领取一份结算单据,由社保机构负责将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汇入上述帐户。
四、特别提示
1、参保后未办或未办好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时,须在已盖有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离职证明上注明本人社保电脑号、身份证号码,注明未办卡或卡正在办理当中,再另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若因丢失或遗漏而未携带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必须待补办好或备齐证件后,改次办理。
3、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转移保险金业务。
4、深圳户籍人员以个人缴费形式缴交社保的,在办理转保业务时,必须到相应社保个人窗口结清当月生成台帐的保险金,否则无法办理转保业务。
5、如果参保人在内地参保时间与在深圳参保时间有重叠的,则必须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对重叠部分做相应处理后,才办理转保手续。
6、调离我市(含出国)的深户员工,若新旧档案未做合并的,应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分管员处做合并处理,再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若1992年8月1日前后参保资料不一致,需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查找资料并开单据后到深圳市社保中心档案室(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保大厦10楼1005、1006房)查证参保记录,并将查证结果(参保记录复印件)交由分管员处理,更正后才能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
7、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
8、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转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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