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怎么算

  10月20日起至1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两部门官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算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子女教育方面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方面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学历教育期间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去的相关证书的年度,按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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