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人才认定条件
广东省财政厅6月17日正式公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况。
优惠政策
实施时间: 七月底前
优惠政策内容: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 ,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已缴税额: 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补贴计算方式: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认定原则:
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
申报认定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注: 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