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名称变更办理程序

  审批条件:

  1、教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

  (1)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中等职业学校”;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2、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十三条〕

  提交材料:

  1、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五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署意见;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更换新的许可证。

  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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